山东宏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聂金贵与山东宏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6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为53333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发放的220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给申请人该期间的工资差额3133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7333元(16000元×2个月+16000÷30天×10天);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裁决金额共计76666元(柒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东,电话:0539-5230606),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