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子真与兰陵县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6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460元(肆仟肆佰陆拾元整)。裁决款项共计4460元(肆仟肆佰陆拾元整),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东,电话:0539-5230606),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