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茂联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美丰与中茂联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4〕第2452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4〕第24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中茂联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美丰工资13553元、待岗工资3780元,共计17333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逾期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