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宋家活禽销售店:
本委受理张永康与郯城县宋家活禽销售店劳动争议一案(郯劳人仲案字〔2025〕第2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郯劳人仲案字〔2025〕第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确认申请人张永康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9月19日与被申请人郯城县宋家活禽销售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郯城县师郯路15号14楼1407室,电话:6107667),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