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捷安智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了史龙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40认定工伤(2025)68号),因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4年07月29日07时22分左右,伤者史龙自居住地临沭县育源华庭小区至工作地山东捷安智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班途中,王玉坤驾驶鲁Q613KL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临沭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沭河沿河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史龙驾驶的“华雁牌”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史龙驾驶的“华雁牌”电动自行车又与侯安徽停放在路边的蒙KB6547/蒙K0051挂号汽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伤者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1329420240002313号认定书认定,史龙无责任。伤后,120急送至临沭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左足趾骨骨折;头部的损伤;上颌窦骨折;面部裂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左足骰骨骨折;左楔状骨骨折(足)。
史龙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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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