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永宏物流供应链中心:
本委受理刘延春与临沂市兰山区永宏物流供应链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62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6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永宏物流供应链中心支付申请人工资10796元;二、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永宏物流供应链中心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25.81元;三、本裁决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逾期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