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传亮与山东临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22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2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286.05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捌拾陆元零伍分)。以上费用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支付给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河东区行政中心院内河东区人社局三楼西仲裁庭,电话:0539-8388815),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