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受理了邢静静(张志明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22认定工伤(2025)34号),因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3年7月14日晚23时34分,张志明驾驶鲁Q173FX/鲁QF31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响水县金海路(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尖镇金海路204国道640号路灯处路段(小尖工业园)时,与前方同车道等待放行信号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张志明当场死亡。
张志明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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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