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嘉鸿板材厂:
本委受理韦洪兵与临沂市兰山区嘉鸿板材厂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22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2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