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睿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秀昕与山东有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睿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9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有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河东区行政中心院内河东区人社局三楼西仲裁庭,电话:0539-8388815),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