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未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
本委受理王军与山东青未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罗劳人仲案字〔2025〕第26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罗劳人仲案字〔2025〕第2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由被申请人山东青未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支付王军2023年8月份工资10202元、2023年9月份工资9890元、2023年10月份工资10525元、2023年11月份工资9890元、2023年12月份工资4224元,以上合计44731元(大写:肆万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罗庄区龙潭路与罗四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电话:0539-7108921),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