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志勇与兰陵县康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29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2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7月的销售提成及202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21069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东,电话:0539-5230606),逾期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