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夜次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金程与临沂夜次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罗劳人仲案字〔2025〕第14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罗劳人仲案字〔2025〕第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由被申请人临沂夜次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金程拖欠工资21856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伍拾陆元整),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被申请人临沂夜次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金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95元(大写:捌仟零玖拾伍元整),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与龙潭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7108921),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