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东高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了阿及以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40认定工伤(2025)189号),因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4年07月24日17时左右,伤者阿及以洛在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包的,山东东高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包的,李华森分包的,仁通年产40万吨SMA高分子材料项目内钢结构吊装区进行钢结构吊装辅助下落工作时,吊装工操作不当,吊起的钢板滑落不慎砸到工作过程中的阿及以洛致多处受伤。伤后,120送至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多发骨折;右侧桡骨小头骨折;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右侧多发腕骨骨折;胸骨体骨折;胸椎多发压缩骨折;牙齿缺失;牙折断;面部擦伤;左肩擦伤;左肘擦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
阿及以洛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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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