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彭云强与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40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4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2月工资1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天内,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解除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离职手续;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河东区行政中心院内河东区人社局三楼西仲裁庭,电话:0539-8388815),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