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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号

(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字号: ]  2025-09-10   阅读次数: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辉与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工资29987.5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捌拾柒元伍角伍分),以上费用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支付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待报销费用1023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叁拾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河东区行政中心院内河东区人社局三楼西仲裁庭,电话:0539-8388815),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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