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高技能人才管理科)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推动高技能人才强市建设,根据《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鲁人社字〔2021〕1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蒙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沂蒙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50名,管理期4年。
第五条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市各类企业行业中,获得县区、市各行业、市直企业或中央、鲁驻临沂单位首席技师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取得行业内公认的业绩,且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推荐人选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符合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发明、创新成果或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创造出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具备高超技艺、绝招绝技并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和技能传承做出突出贡献;
(四)职业技能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市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对于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传统工艺的手造从业者进行适当倾斜。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审确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临沂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沂蒙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临沂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沂蒙首席技师申报书。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推荐人选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推荐人选突出贡献、技能技艺以及先进操作法等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沂蒙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沂蒙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拨付一次。新选拔的沂蒙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沂蒙首席技师纳入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新选拔产生的沂蒙首席技师参加集中培训,适时组织部分沂蒙首席技师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沂蒙首席技师可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沂蒙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沂蒙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沂蒙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沂蒙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沂蒙首席技师在企业发展、生产管理、技术革新、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沂蒙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可采取为沂蒙首席技师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为沂蒙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提供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重视沂蒙首席技师的能力提升,有计划地安排沂蒙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沂蒙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沂蒙首席技师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沂蒙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沂蒙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底对沂蒙首席技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属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临沂有关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沂蒙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沂蒙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沂蒙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沂蒙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沂蒙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印发的《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