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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人社规〔2024〕1号

[字号: ]  2024-05-30   阅读次数: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2〕15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及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级统筹,县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定计划、定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督导落实;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市级根据省下达计划,每年度统一向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规模和类型。
  第六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岗位开发、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备案、协议签订、上岗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
  第三章  岗位开发设置
  第七条 岗位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县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可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九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文明城市创建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监察、社会工作服务、课后服务、养老服务、扶残助残、互助帮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文物保护巡查、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地灾群防、安全应急、治安联防、群防群治、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劳动保障、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护学助幼、幼儿托管、扶残助残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且就业困难的16-24岁青年和“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农村困难群体。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二孩妈妈”(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困难家庭的16-24周岁青年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第十三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岗位聘用时认定状态为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以身份证年龄为准,下同),允许县区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职人员)、乡镇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第十五条  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同一群体依序按照年龄(年龄大的优先)、认定登记时间(认定或登记早的优先)、家庭(低保家庭或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第五章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 岗位开发。乡镇(街道)或开发设岗部门要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在村(社区)开展安置对象需求摸排,统筹辖区内五类公共事务需求,科学开发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安置人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建立备选岗位清单。
  第十七条 发布公告。县区对乡镇(街道)拟开发的岗位审批核准后,在网络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告栏公开发布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注明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在岗时间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天。
  第十八条 报名申请。村(社区)对照标准条件,走访摸排本辖区有需求和符合条件人员信息,精准推送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组织符合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人员选岗报名。
  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报名申请前要说明情况,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对报名申请情况进行初审。结合城乡公益性岗位职责需求,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水平、人员类型、个人能力、申请意愿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上岗人员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条 审核公示。村(社区)上报的拟安置上岗人员,乡镇(街道)要通过查阅报名人员材料、系统查询信息等方式,严格报名人员安置条件审核,复审通过后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乡镇(街道)负责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备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数据比对方式,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安置对象名单进行比对复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备案。复审未通过的要及时告知报名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订。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用岗主体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与上岗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等内容。
  乡镇(街道)应于劳务协议签订当月,按要求将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岗培训。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要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岗位技能等要求,对安置对象开展全员全程免费培训。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及经费等由岗位开发主体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或用人单位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考勤、考核、表彰等相关工作。
  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亲属符合上岗条件的,在村(社区)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岗。
  城乡公益性岗位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应结合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六章  岗位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足额发放。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乡镇(街道)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表彰考核比例不超过10%,具体激励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
  第三十条  后续扶持。各县区要按照稳慎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及时将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依托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实行“双实名”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按月动态比对在岗人员劳动年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财政供养、享受退休待遇、死亡等信息,对筛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清退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日常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日常考勤考核,明确设岗、用岗主体职责,督促在岗人员履职尽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用人单位做好开发管理工作;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在岗人员日常履职、考勤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情况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具体管理。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建立日常考勤制度,按月公开在岗人员考勤考核结果,将考勤情况作为补贴发放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走访机制,重点掌握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着力解决群众所需所盼;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走访情况按程序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村(社区)或用人单位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每日工作安排、在岗履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日常出勤记录、请销假等日常使用管理。在村(社区)或用人单位公示栏长期公布在岗人员名单、岗位职责等信息。采取现实表现评议等形式每季度组织1次考评,每年年底前结合平时考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按程序报乡镇(街道)。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务协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各级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补贴发放程序,统一发放渠道,原则上直接发放到在岗人员社会保障卡上,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各级要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健全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岗位开发、人员资格、招聘上岗、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筹集保障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各设岗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畅通监督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核查,如问题属实要限时予以纠正。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问题线索,应即时办理,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问题线索处理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突出监督重点。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引发较大负面舆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专项核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人社规〔2022〕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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