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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4-0000221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5-3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解读|《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解读|《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2024-05-31   作者: 点击数:  


近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临人社规[2024]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出台《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2〕15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及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共九章三十八条,从开发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安置对象、岗位聘用、岗位待遇、岗位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城乡公益性岗位是什么?

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三、城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含哪些岗位类型?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5类: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文明城市创建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监察、社会工作服务、课后服务、养老服务、扶残助残、互助帮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5类: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文物保护巡查、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地灾群防、安全应急、治安联防、群防群治、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劳动保障、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护学助幼、幼儿托管、扶残助残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四、哪些人员可以安置上岗城乡公益性岗位?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临沂市户籍人员或常住人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以下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需本人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人社部门申请,并认定通过):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

7.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登记失业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16-24岁失业青年;

9.登记失业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二孩妈妈”(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失业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农村困难群体。主要是:

1.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2.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3.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4.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6.“二孩妈妈”,是指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7.困难家庭的16-24周岁青年。

五、城乡公益性岗位待遇怎么样?

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需要退出吗?什么情形下需要退出?

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实行退出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是怎样建立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岗位开发、人员资格、招聘上岗、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筹集保障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设岗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原文链接:《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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