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就业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对象
2016年12月底前,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参加本次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
(一)办学方向;(二)学校管理;(三)办学条件;(四)财务管理情况;(五)办学质量;(六)安全工作;(七)办学效益;(八)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督导评估内容。
三、督导评估时间和办法
1、自评阶段(10月19日--31日)。各办学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评,并填报附件1、2、3,写出自查总结报告。
2、统一督导评估阶段( 11月1日--15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督导评估组,对所属办学单位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束后,形成督导评估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重点审核材料:
1、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报告书;
2、培训机构章程;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资格;
4、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书原件;
5、办学条件中校舍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举办者资质证明及财务账套;
7、师资情况(正式、外聘、临时、专业单独造册);
8、教师授课记录表;
9、领取培训补贴户名册;
10、学校督导评估报告。
3、总结阶段(11月16日--20日)。以《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表》为依据进行评分。总分300分,达到180分以上为合格,240分以上为良好,270分以上为优秀。
对督导评估达到合格分数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于督导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报告书
2、 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表
3、 临沂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承诺书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人力资源办培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