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有关要求,根据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18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适用范围由临人社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
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我市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补贴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总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市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补贴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区符合条件企业的材料初审和组织申报工作。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稳岗补贴政策,通过失业保险征缴或待遇审核发放窗口等途径,通知到参保单位。
二、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支出项目和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稳岗补贴支出项目执行临人社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具体申请项目由企业根据稳岗需求确定。困难企业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对特别困难的其他企业可根据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困难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程序执行临人社发〔2015〕18号文件规定。
其他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企业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每年申请一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及复印件;5、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上年未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8、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及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市级符合条件企业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县区符合条件企业由县区人社局初审后以县区为单位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审核认定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或县区转来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补贴企业和补贴数额花名册及相关资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上报资料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补贴金额,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
(三)资金拨付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要求,县区企业补贴资金从留存县区的历年累计结余基金中支付,无历年累计基金结余或结余不足以支付的,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或弥补。市直企业补贴资金直接从市级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监督与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按规定对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建立核查台账,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已关闭破产的之外应全额追回稳岗补贴,记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审核责任。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可根据本文件规定,统筹使用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并按程序调整基金收支预算。要保证失业保险金待遇正常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稳岗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基金运作,合理调剂基金,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性。
六、报表管理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上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市情况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上报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企业稳岗补贴情况需要单独统计。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联系部门及电话: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606098
临沂市财政局 8113201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8126626
附件: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情况汇总表
3.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4.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填报说明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