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人社规〔2017〕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2014年印发的《关于临沂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20号)将于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为切实加强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驻临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直机关应当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中央、省属驻临沂机关事业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八、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九、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在2014年7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按照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