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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1-000017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5-17
 文  号  临人社字〔2021〕3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2021-05-17   作者: 点击数:  

中央、省属驻临沂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市直各单位: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政策理论水平,规范案件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案件成功率,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第17号)和《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 37/T 3157—2018)要求,现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选齐配优调解人员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业务素质过硬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队伍是成功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用人单位不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还要将有工作责任心,能力强,业务精,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队伍当中去,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通常不少于三名;企业调解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人数对等;调解组织负责人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其它调解组织的负责人根据山东省地方标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要求确定。
  二、强化培训,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0课时的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调解组织应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调解员应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其颁发的《调解员证》,调解员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由调解组织聘任调解员,聘期不少于一年,可以续聘。
  三、完善制度,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的要求,统一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规范。要建立完善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要加强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工作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工作制度。引导调解组织建立健全预防排查机制、示范建设机制、文化建设机制。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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