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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3-0000307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1-15
 文  号  临人社发〔2023〕1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待遇保障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待遇保障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2023-11-15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委组织部、农办,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办事处,市供电公司各县区分公司: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待遇保障的十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中共临沂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乡村振兴局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待遇保障的十七条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优化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待遇保障,更好激发新型职业农民服务乡村振兴活力,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经营政策支持
  1.落实经营补贴。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方面,向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加强用地保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优先提供用地指标。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保障用电。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农业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畜牧业用电、渔业用电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电价。(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二、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5.加强“四雁振兴类”贷款支持。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中符合条件的人才及时纳入“四雁人才”库,享受“四雁振兴类”贷款政策,并配套落实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等措施,贷款资金用于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6.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开展专业能力培训
  7.组织专题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采取专题辅导、实地观摩、交流研讨等方式,分批分期开展培训活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队伍,破解乡村人才短缺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丰富线上培训。依托我市继续教育线上学习平台开设“新型职业农民学习天地”专栏,丰富新型职业农民学习方式。同时,开办“新型职业农民系列大讲堂”,邀请资深专家授课答疑,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型职业农民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继续教育学时贯通。高素质农民完成培训取得的学时,经审核认定可作为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所需学时,实现继续教育学时贯通,并将参与培训情况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10.支持申办研修项目。在省市级高级研修项目选题征集时向“新型职业农民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等领域倾斜,支持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办相关领域的高级研修项目,并优先组织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参加研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评价激励倾斜力度
  11.支持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占比高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2.加强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认定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有专家需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认定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优先支持申报高层次人才称号。取得高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和省、市高层次人才称号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加大高技能人才称号优先推荐力度。对取得中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高素质农民技能大赛、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对取得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齐鲁乡村之星”等省部级以上称号的评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督导考核保障
  15.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政策贯彻落实,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在提拔晋升、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16.纳入考核范围。根据省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及市乡村振兴考核工作安排,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政策落实和工作情况作为市对县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
  17.加强督导落实。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取得者政策落实和工作情况列入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县区乡村振兴综合督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县区要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农办)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待遇保障的十七条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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