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临沂市返乡创业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临沂市返乡创业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等有关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归雁工程”,充分发挥返乡创业服务站作用,把返乡创业培育成推动我市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引擎,根据《临沂市“归雁工程”实施方案》(临人社发〔2023〕4号)、《临沂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社〔2019〕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站设立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区)人社部门可在临沂籍就业创业人员较多地区分别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
第三条 聘任条件。返乡创业服务站工作人员要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家乡,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强协调能力,热心公益、甘于奉献,在临沂籍在外就业创业人员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
第四条 岗位设置。返乡创业服务站主要设置站长1名、副站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站长若干名。副站长应结合县区情况均衡分布。
第五条 人员产生。市、县(区)两级返乡创业服务站岗位人员由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察,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并予以聘任。县(区)服务站站长原则上由市级副站长兼任。
第六条 办公场所。返乡创业服务站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具备开展一定范围人才交流合作的必要设施。
第七条 聘期。名誉站长、站长、副站长一般聘期两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续聘。
第三章 服务站职责
第八条 弘扬临沂家乡文化,搭建临沂籍在外就业创业人员交流合作平台,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宣传临沂风土人情、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创业环境以及归雁人才和就业创业政策。
第九条 定期召集临沂籍在外就业创业人员沟通座谈,团结凝聚临沂籍在外人员,形成“返乡创业、归雁兴临”共识,为建设临沂、回报家乡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建立在外人员信息库和人才联系制度,掌握所在省市临沂籍人员就业创业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按时向各级人社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通过各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牵线搭桥,举办或承办返乡创业座谈会、创业项目发布会、创业人士接洽会等,引导、介绍、鼓励在外人士回临沂投资兴业,推动项目落地。原则上每年自主组织或协助临沂市内单位组织招引返乡人才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每半年报送一次在外人员信息库建设情况、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引进项目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完成市、县(区)人社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服务站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返乡创业服务站受市、县(区)人社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按照“谁建站、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市级返乡创业服务站由市人社局管理,市人社局可根据工作情况和需要,对返乡创业服务站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县(区)级返乡创业服务站由县(区)人社部门管理。市、县(区)两级返乡创业服务站应加强合作交流,共同宣传家乡,讲述家乡好故事,传播临沂好声音。
第十六条 为确保返乡创业服务站正常运转,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服务站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工作经费,所需费用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区)人社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工作经费数额和列支渠道。
第十七条 各返乡创业服务站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开展相关活动,并探索建立长效运营模式。
第十八条 返乡创业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召开或参加相关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费用开支。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组织考核评估。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对各返乡创业服务站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引进项目情况、开展返乡创业活动情况、介绍和引导临沂籍在外人员回临沂就业创业情况等。对评估优秀的服务站予以表扬。评估不合格的服务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未能整改和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服务站,停止有关经费拨付并中止合作关系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临沂市返乡创业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