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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4448355-15_B/2014-010900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4-01-0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生育保险信息指南

生育保险信息指南

2014-01-09   作者: 点击数:  

生育保险信息指南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含驻临沂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市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事务。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

(一)女职工产前检查费;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7、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及职工在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方式

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及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限额方式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审核后的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8、女职工生育及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方式

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流产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限额标准支付。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在限额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由职工负担。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以下称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采取最高支付限额并按照限额内分段累加的办法支付。

9、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0、企业职工生育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费用不予支付(市直定点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中医院、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临沂市交通医院、临沂市天元医院、临沂市罗庄中心医院、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11、女职工生育保险办理《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

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没有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并到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确认该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手续时,带生育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并写明预产期时间。

未取得《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2、女职工生育时,确需转诊的应当办理转诊通知单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需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带生育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并写明转诊的原因,到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转诊通知单》。未取得《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转诊通知单》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3、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

申请生育津贴,生育职工生育后三个月内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产前检查费在参保职工分娩后同生育津贴一起结算),实行社会化发放,超过三个月的不再支付。

14、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职工出院时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留存定点医院,作为与经办机构结算的凭证。

15、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企业填写《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费用拨付申报表》,提供生育职工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收费凭证原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生育职工银行卡复印件(市直企业职工银行卡限工行)。

参保男职工,再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原件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6、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待遇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含参保不满一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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