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将于5月30日统一进行。为便于报考人员全面了解有关考录政策,现就2015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与2014年相比,2015年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政策有哪些改进或调整
1.改进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政策。降低乡镇机关招考职位学历要求,一般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一般不设置专业要求;为保持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队伍稳定,继续执行新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5年的规定,签订最低服务期协议;扩大我省技校生报考乡镇公务员的范围,凡招考职位不作专业限制,学历要求为“大专及以上”的乡镇公务员职位均允许符合条件的技校生报考。
2.加大从项目生中定向招考公务员力度。提高我省乡镇机关定向招考计划设置比例,乡镇机关25%左右的招考计划用于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除原已享受定向考录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外,凡报考乡镇机关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再受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的限制,只要服务期满均可报考。
3.调整公务员再次报考有关政策。参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招考的有关政策,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人员之外,允许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岗位。
二、今年报考我省公务员的条件有哪些
4.报考的基本条件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和《2015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5.不能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现役军人;
(5)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6)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或未满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规定期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除上述情形外,报考省公安厅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和省属监狱、省属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辞退的;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6.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2年5月5日以后出生),2012年以前(含)选调到我省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的选调生,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同时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间职务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的,可以报考选调生职位。
7.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报考条件
(1)符合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4年5月5日至1992年5月5日之间出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6)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符合上述条件、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的科级以下公务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以报考。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
录用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含试用期),录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关于报考年龄有哪些规定
8.一般职位年龄条件
18至 35周岁(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9.其他年龄条件的规定
报考省公安厅机关的人员,年龄条件为18至35周岁(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报考省公安厅直属单位和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的人员,年龄条件为18周岁至30周岁(即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 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条件为18至25周岁(即198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系统的人员,年龄条件为18至30周岁(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
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员,年龄条件为18至30周岁(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
报考初任检察官的人员,年龄条件为23周岁至40周岁(1974年5月5日至1992年5月5日期间出生)。
四、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原已享受3年定向考录优惠政策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指2011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可以报考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定向考录职位。
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优惠政策。报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必须是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以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但必须符合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关于基层工作经历有哪些规定
10.“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并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入学前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对于服务年限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报考的,下列情形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1)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2)在中央、省(区、市)、市(地、州、盟)设在地方的县(市、区、旗)以下的直属机构(单位)或派出机构工作的;(3)在执法部门完全承担一线执法职能的机关(单位)(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某大队、某中队等,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承担县级机关部分职能的非行政区划公安分局)工作的;(4)在上述机关(单位)挂职工作的。
1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5年5月5日,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的时间足年足月累计为2年。
六、关于公务员录用分类考试
12.分类考试的基本规定
这次考试申论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各级机关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使用C类试卷。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内容适当增加对宪法法律知识的测试。
招考职位使用哪类试卷,职位表中会有明确标注。
七、关于诚信报考的有关规定
1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出具虚假材料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4.违纪违规报考人员的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公务员考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自觉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用人部门的统一安排。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不予录用、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解读未尽事宜,按照招考公告及报考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