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促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19〕220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并征求和吸纳了市财政局以及县区人社部门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向市政府作了汇报后,形成正式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统一缴费基数政策,以省测算公布的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自2020年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各县(区)不得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
(二)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基金由省统收统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全市当期收支基金采取全额缴拨方式:各县(区)经办机构(含市本级)将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划转到省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全市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至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各县区支出用款计划拨付至各县(区)经办机构支出户。
(三)建立基金缺口责任的统筹分担机制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在我市养老保险基金仍有累计结余的情况下,对省认定的完成基金收支预算后需由我市承担的缺口部分,原则上由有缺口的县(区)政府承担10%,市级承担90%。
(四)、《实施意见》还对完善基金预算管理、促进基金收支平衡、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等,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基金统筹使用的范围将由市级提升到省级,从而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均衡各地负担,进一步增强制度抵御风险能力,更好地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省基金收支总量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不会增加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更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权益和退休人员待遇。
原文链接:《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