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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1-0000389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0-1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临沂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临沂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0-11   作者: 点击数: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商事制度改革,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放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监管压力日益加大,以往的监管方式已难以有效及时跟进,无法做到“严管”、“全覆盖”。实施《办法》后,实施分类管理,能够更好地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更多优惠,减少执法干扰;对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并视情况实施联合惩戒。另外,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后,能够对其他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良好社会氛围。
  二、起草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临沂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临人社规〔2017〕2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管理的对象
  《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被监管主体。
  (二)“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是被监管主体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1、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
  2、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表扬、奖励的,且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应当列入“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黑名单”情形。
  1、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
  2、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范围的;
  3、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五)对列入劳动保障“红黑名单”,不予发布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公开发布后损害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3、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发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的信息;
  4、仅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使用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六)管理措施
  对列入“红名单”决定的被监管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等平台进行推送公示。对列入“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给予通过。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免于当年及次年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免于当年及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对列入“黑名单”决定的被监管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等平台进行推送公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9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1月1日。
  临沂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临沂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临人社规〔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适用主体统称为被监管主体。
  第三条  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临沂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和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保障“红黑名单”认定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红黑名单”认定,主要依据被监管主体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
  (一)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
  (二)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表扬、奖励的,且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应当列入“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
  (一)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
  (二)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范围的;
  (三)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红名单”发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红名单”事由等信息。
  “黑名单”发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信息。
  第八条 发布“红黑名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发布后损害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发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的信息;
  (四)仅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使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拟将被监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被监管主体发出书面告知书,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指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对被列入“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列入“红名单”决定的被监管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等平台进行推送公示。对列入“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给予通过。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免于当年及次年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免于当年及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对列入“黑名单”决定的被监管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等平台进行推送公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有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在列入“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发布终止日期。列入“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其履行信息,设定发布终止日期。
  发布期满后,停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黑名单”发布期间,当事人对原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黑名单”不停止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停止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撤销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裁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黑名单”发布的情况进行变更或撤销,并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列入“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发布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从“红名单”中删除:
  (一)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列入其它行业“黑名单”的。
  第十五条  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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