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临沂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推动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2022年3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印发了《山东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意见。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联合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从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二、文件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继续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在薪酬总量上予以适当倾斜。
(二)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薪酬管理体系。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三)建立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省制定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主要负责人薪酬所需资金纳入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在医院薪酬总量中单列,不作为薪酬总量核定基数。
(四)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考核体系,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和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对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医院薪酬总量、提高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降低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
(五)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公立医院结合实际自主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认定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所需资金在医院薪酬总量中单列,不作为薪酬总量核定基数。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科研创新,医院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以及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在医院薪酬总量中单列。
(六)加强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科学运用评估成果,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逐步提高诊疗、中医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公立医院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