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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19-000017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5-05-1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015-05-11   作者: 点击数:  


办事名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代码


07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是县区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理地点

县区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

咨询电话


各县区居(农)保处电话:兰山区8212216,罗庄区8243297,河东区8382008,

郯城县6107627,兰陵县5215041,沂水县2231584,蒙阴县4277878,

莒南县15725771287,平邑县4688807,费县2110950,沂南县3228012,

临沭县2131066,高新区7109030,经济区6011399,临港区7770216,蒙山旅游区6376361



提交申请时间

根据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规定

办理对象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在我市予以衔接的人员

办理期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放证件或证明

法律效力

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权利和义务

权利:1.提出申请2.查询个人账户情况

义务:1、及时提交申请2.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1.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条件

2.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按规定应在我市予以衔接的人员

申请文书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需提供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

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需提供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县级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提出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办理建议。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衔接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提出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办理建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衔接办理。

办事依据

人社部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省人社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沂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附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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