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要求,为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或个人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询到,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各县区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和领取期限等按照《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函〔2020〕12号)相关规定执行。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审核不通过的2022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的申领信息,由申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月发放;申请时在本通知保障范围内,复核时已构成停发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补发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对执行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政策导致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相关县区应严格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有关工作要求落实财政保障责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正常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宣传解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抓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报告。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科)
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5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