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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2-0000318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5-2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5号)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5号)政策解读

2022-05-27   作者: 点击数: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2022年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推出“降、缓、返、补、扩”政策组合拳,助力企业稳岗扩岗。5月24日,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省三部门出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贯彻落实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有6条政策措施,分别是:
  (一)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或个人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审核不通过的2022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的申领信息,由申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月发放;申请时在本通知保障范围内,复核时已构成停发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补发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及各县区有关参保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说明
  我市不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和一次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因省文件要求实施上述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基金备付能力要在2年以上,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为16个月,不具备启动条件,无法实施。
  相关文件链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临人社发〔2022〕5号)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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