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确市级及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的范围,畅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驻临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的市级机构的争议案件;
2、驻临军队聘用单位的争议案件;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争议案件;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含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的争议案件(不包括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在三区驻地之外的企业);
5、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它应当管辖的争议案件。
二、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驻县区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的县区级机构的争议案件;
2、本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含临沂商城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县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争议案件;
3、本县区区域的个体经济组织的争议案件;
4、在临沂市外市场监管机构注册、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企业在本县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5、市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驻各县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在本县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6、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它应当管辖的争议案件。
三、市场监管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劳动者前去申请的第一个地点受理。
四、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共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五、此通知下发后,《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字〔2017〕223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