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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张媛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兰劳人仲裁字[2020]第51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第一项,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不服本裁决第二项,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撤销或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