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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0-0000136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2-31
 文  号  鲁人社规〔2020〕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

2020-12-31   作者: 点击数: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法定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情形

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2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3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较轻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或使用不规范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发现用于除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用途等不规范行为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因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较轻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8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较轻

未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或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2.因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9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较轻

分包单位存在未将农民工工作量、工资支付表报总承包单位等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涉及时长1个月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分包单位存在未将农民工工作量、工资支付表报总承包单位等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涉及时长2个月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分包单位存在未将农民工工作量、工资支付表报总承包单位等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1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较轻

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因违反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1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较轻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较轻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

1.因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2.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较轻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因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引发极端或者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9万元罚款

说明: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上一条: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下一条: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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