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办发〔2012〕58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我省各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凡有《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所列应取消录用情形的,按下列办法办理取消录用审批备案:
一、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取消录用的,由省直招录机关负责审批。
二、省垂直管理部门市级及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的,由省主管机关负责审批。
三、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取消录用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批。
取消录用情况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2.取消录用决定
3.取消录用通知书
4.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附件2:取消录用决定
附件3:取消录用通知书
附件4: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