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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2-000025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7-0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7-05   作者: 点击数: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临人社发〔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明确要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从国家层面为规范保证金制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22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通知,就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七部门制定了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和市场主体各方责任,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引导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差异化存储、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第二、三章为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方式、存储比例及差异化存储机制等;第四、五章为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第六章为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其他实施事项。
  (一)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对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共同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三)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的使用。工资保证金可使用现金缴纳,也可使用经办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四)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1.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4.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以总包单位在监管平台在建项目为依据,总包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含)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合同额在50亿元以下(不含)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的0.3%;施工总合同额在50亿元以上(含)至100亿元(不含)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的0.4%;施工总合同额在100亿元以上(含)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的0.5%。符合条件的总包单位应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下浮存储比例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按审定的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执行。
  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应该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当与牵头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可分别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
  (五)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工程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确认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在经办机构办理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凭证上传至省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总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书面告知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存储比例提高后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受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限额限制。
  (六)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和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相应资金除用于清偿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欠薪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是明确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二是禁止违法动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三是依法存储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更新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部门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八)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属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的银行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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