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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0-000008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7-1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

2020-07-10   作者: 点击数:  

  2020年7月10日上午,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德玉同志主持召开了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局党组成员王君川、李明、刘海涛同志出席了会议,局领导彭向荣、余永忠、李传业、吕振云、孙兰喜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工伤保险科关于上半年工伤认定情况的汇报。会上,张景强同志汇报了有关情况。会议认为,工伤认定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做好认定工作。会议要求,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切实把好关,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做到程序规范,严谨细致,公平公正。二要积极推进“工伤认定”一件事办理,利用信息化,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等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整合优化,方便群众办事。三要加强对县区 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四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重危行动不便的,实行预约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好“先行支付”规定,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五要大力推进建筑工程领域按项目参保工作,实现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提升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附件:会议解读材料
  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解读材料
  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74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74件,对274人作出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
  一、189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12人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4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1人是患职业病的,符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17人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六、46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以上269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七、5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5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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