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化解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保金和住房公积金的追缴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给予时效性限制,不能无限期的受理此类案件问题。
住房公积金虽然与社会保险同属“五险一金”范畴,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适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而社会保险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者分属不同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追缴的时效未做限制性规定。
从关于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的案件判决结果来看,法律判决不再以时效作为主要条件。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 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时效限制。同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 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不受时效限制能更好的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综上,关于社会保险费给予时效性限制的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应相互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出具的仲裁结果,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
2023年3月21日,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临沂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提供了基本遵循。
市中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各县区法院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统一的解决方案,及时向各基层法院反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市中院民三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人员相对固定。同时要求辖区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团队,保持审判人员的稳定性。三是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强化对人员培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和审判技能,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社部门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研究,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确保裁审适用法律标准的统一,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终结率,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有序发展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政府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减免措施,适当减免企业的社保滞纳金、利息等费用,减轻企业合规的成本,鼓励企业主动补齐社保费用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规定。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
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根据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规定,本通知印发前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应缴数额,滞纳金可在协议期内适当延后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协议期内,已缴纳的欠费本金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22年1月起实行国家统筹,地方不能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于您们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再次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