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劳动关系明确要求补缴三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无需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3年,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问题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
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鲁人社规〔2017〕13号转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转发)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鲁人社字〔2019〕226号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也可作为相关文书。
二、加强政策调整和制度建设
2023年3月21日,由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临沂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提供了基本遵循。
人社部门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研究,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确保裁审适用法律标准的统一,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终结率,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有序发展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统筹,地方不能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再次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