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1-0000309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8-0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95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95号提案的答复

2021-08-05   作者: 点击数:  

尊敬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小企业职工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领导对社保征缴工作的关心关怀,您提的建议紧密结合了现在社保征缴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将社保补缴相关工作汇报以下几点:

一是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我们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对滞纳金的免收规定如下: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欠费单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省出台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政策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缓缴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和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单、工资统计报表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是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时,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对养老保险补缴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

对《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规定执行,补缴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对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和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同意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上一条: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409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条: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关闭窗口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