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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4-000018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10-1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348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348号提案的答复

2024-10-14   作者: 点击数:  

尊敬***委员: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关于做好父母住院期间独生子女待遇保障的建议”,提案客观分析了目前第一批独生子女的父母进入老年期后在住院陪护方面面临的一些困难,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建议,根据提案中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强政策指导,推动用人单位落实护理假,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护理假。
  一、针对“加强陪护假执法力度”的建议,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举报投诉中心、12345·临沂首发便民服务热线、12333热线等平台,及时了解职工的合理诉求,对举报投诉侵害职工护理假待遇等合法权益问题及时立案调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耐心解释,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二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护理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和书面材料审查中,认真检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
  重点审查;依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深入一线车间、工地,查处纠正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现场说法等方式,积极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落实护理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职工依法维权意识。2024年以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尚未发现有侵犯劳动者护理假方面的案件线索。
  二、针对“探索将职工陪护假期间工资报酬纳入失业保障金保障范围”的建议,结合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保障功能。一是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主体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职工非因本人意愿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在护理假期间的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该类人群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三是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国家已出台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等一系列减负稳岗扩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鼓励企业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畅通诉求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劳动者享有的护理假等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持续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汇报,积极探索在特定条件下或针对特定群体实施该政策的可行性路径,积极争取上级的政策支持。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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